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277號
CTDV,108,司促,14277,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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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榮上 
債 務 人 張金庫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銘原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菜燕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媛琪


債 務 人 張春黎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豈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脩繼承被繼承人張烏尖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元,並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張脩繼承被繼承人張烏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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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