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7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榮上
債 務 人 張金庫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銘原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菜燕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媛琪
債 務 人 張春黎即張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豈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脩繼承被繼承人張烏尖之遺產範
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零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元,並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張脩繼承被繼承人張烏尖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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