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王信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萬福、江金松、施世元、陳金昌
、紀慶靖、蔡宜鏞、徐進發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147萬0,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47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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