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調字,108年度,1號
CTDV,108,勞小調,1,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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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銹娟 


一、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阮越強(NGUYEN VIET CUONG )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固於起訴狀記載相對人居所為高
  雄市○○區○○街00號4 樓,惟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小
  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43
  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規定甚明。查本件相對人為外國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 日
  出境後迄未入境,為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入出境紀錄可稽
  ,起訴狀所載地址顯非相對人實際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
  相對人現居住國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國外住居所後,應併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越
  南文譯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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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廣帆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