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李麗鈴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1,80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