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8年度,2號
CTDV,108,再,2,2019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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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李麗鈴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1,80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景裕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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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