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利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7號
CTDV,107,重訴,77,2019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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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志杰 


      蔡幼  

      陳天祐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阿蘭間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清償利息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07,6
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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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