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志杰
蔡幼
陳天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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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阿蘭間107年度重訴字第77號清償利息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07,6
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5,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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