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6號
CTDV,107,重訴,46,2019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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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豐泉 
      黃謝秀珠
      黃馨慧 
      黃馨嫻 
      黃傳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柏昇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豐泉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291萬2,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862元,上
訴人黃謝秀珠黃馨慧黃馨嫻黃傳貽等四人上訴利益各為
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1萬6,3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
萬元(以各繳2,000元計算),上訴人黃豐泉尚應補繳4萬2,862
元,上訴人黃謝秀珠黃馨慧黃馨嫻黃傳貽等四人則各應補
繳1萬4,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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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