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7號
CTDV,107,訴,397,2019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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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王惠清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九十八年扺一字第0一八二八0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六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經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九十八年『抵』一字第0一八二八0號收件、登記日期: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六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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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