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41號
CTDV,106,重訴,14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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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鄭中義 
      鄭秀梅 
      鄭光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盧俊誠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鄭三合

特別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被   告 鄭泉根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費繼孝 
      傅政宏 
      周世華即豐盛資產地政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黃冠霖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周世華與被告祭祀公業鄭 三合或鄭泉根間委任事務相關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 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請被告鄭泉根周世華於主文 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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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