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 告 鄭中義 鄭秀梅 鄭光博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盧俊誠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鄭三合特別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被 告 鄭泉根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被 告 費繼孝 傅政宏 周世華即豐盛資產地政士事務所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黃冠霖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周世華與被告祭祀公業鄭 三合或鄭泉根間委任事務相關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 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請被告鄭泉根、周世華於主文 所示言詞辯論期日應親自到庭。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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