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53號
CTDM,108,附民,253,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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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吳峻德


被   告 郭和連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 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原告吳峻德指述本件被告郭和連涉嫌詐欺案件,現由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第4843號案件偵查 中,迄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未繫屬 於本院,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2份附卷可 佐(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 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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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