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 告 郭啟貞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被 告 陳榮發 黃柏儒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田俊雄被 告 田進二 呂盈坤 林冠宏 萬昌運輸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胡安平被 告 易立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智建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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