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48號
CTDM,108,附民,248,2019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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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郭啟貞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
被   告 陳榮發


      黃柏儒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田俊雄



被   告 田進二



      呂盈坤



      林冠宏


      萬昌運輸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安平
被   告 易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智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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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昌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立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