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裕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裕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裕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及1 年11月確 定,並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108 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6900 號核准假釋 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