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00號
CTDM,108,聲,1700,201912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獻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獻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獻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及10月確定,並 於民國106 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8 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302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