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能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9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能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能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 國108 年8 月18日起,提供其向不知情之房東承租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 號3 樓非屬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房屋 ,闢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至上開場所賭博財物。賭 博方式為由賭客間自行輪流充作莊家或閒家共4 人,各持天 九牌2 張後進行對賭,輸贏以比點數大小方式定之,並供其 餘賭客任選3 家閒家進行押注,每注新臺幣(下同)1 百元 至1 千元,莊家點數較高時,包含其餘賭客之押注賭資全收 歸莊家所有,倘莊家點數小於任一閒家時,則以1 比1 之賠 率賠付賭資與該名閒家及其押注者,楊能進則自莊家贏得1 千元,抽取1 百元抽頭金以牟利。嗣經警於108 年8 月22日 16時許在上址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楊能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賭客及在場之人陸怡伶、陳黃麗美、謝琴、江淑惠、 許素惠、黃信昌、周素娥、謝秀菊、王明昌、梁龍吉、蔡笑 潘秀綢、蔡文理、蔡佳霖、侯志明、鄭麗美、董文政、劉朱 美、林月嬌、陳寶惠、陳昭二、李清吉、陳月芬、張純昌、 蘇美惠、倪琮翔、林峻頡、孫春華、洪雙綢、何宜錦、曾梅 柏、胡林鴦、施陳麗珠、詹金瑟、陳萬中、張顯清、王金蘭 、陳文慶、王明淇、盧素娥、陳萬能、劉桂嵋等42人於警詢 時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現場照片10張、扣押物品照片4 張及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108 年8 月18日起至10 8 年8 月22日16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數次犯行,本質上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接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之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即學理上所稱之「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重覆特質之犯罪, 評價為包括地集合犯,而僅各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 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論以刑法第268 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四、爰審酌被告明知賭博具有射倖性,足以啟人僥倖之心,使人 沈迷忘返,竟利用承租之上開處所,供不特定賭客下注而予 以牟利,冀望以射倖方式圖取利得,助長民眾賭博風氣,足 以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為本案犯行之期間非長,再酌以其高 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犯本案圖 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 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賭資13萬元,係員警分別自在 場之賭客身上所查扣,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 查中供述明確,並與證人陸怡伶、侯志明於警詢之證述互核 相符,因聲請意旨亦未認被告承租之上開處所屬於公共或公 眾得出入之房屋,且未認被告有與賭客對賭之行為,而不成 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自無適用同條第2 項 規定予以沒收賭資之餘地。末就扣案如附表編號8 所示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因與被告本案犯行無直接關聯,亦無庸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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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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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紙質天九牌 │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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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計時器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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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骰子 │3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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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夾子 │2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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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抽寶盒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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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抽頭金(現金)│1萬9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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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賭資(現金) │1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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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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