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8年度,620號
CTDM,108,審易,620,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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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畯瑋





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
緝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畯瑋毀棄損壞等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詳被告民國108 年9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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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