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8年度,7號
CTDM,108,侵附民,7,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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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甲(代號為3349A-106021,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之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被   告 C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 年度侵訴字第6 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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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