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38號
CTDM,108,交附民,38,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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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王子睿
      王星媞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鄧冠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朝震律師
原   告 王世英
      王吳素雲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鄧冠玉
 
被   告 潘銘芳
      林南君
上列被告因損害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交訴字第2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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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