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108號
CTDM,108,交附民,108,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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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湯麗美
被   告 劉晏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 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 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劉晏彤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9493號提起公 訴,並於同年12月13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該案起訴書、臺灣 橋頭地方檢察署108 年12月12日橋檢榮珍108 偵9493字第10 89048857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日期章附卷可稽;而原告於108 年12月7 日即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日期註記章在卷可憑,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又按起訴是否合法,以 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得因 嗣後刑事部分已起訴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 缺。從而,本件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即不合 法,應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 准駁,併予敘明。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 受損害,仍得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 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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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