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61號
CTDM,108,交訴,61,20191220,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賛


輔 佐 人
即被告女兒 林月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9572號),本院就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美賛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被告就所涉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 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李景仁撤回 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