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215號
CTDM,108,交簡附民,215,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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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馬偲晏
被   告 洪裕昇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素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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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