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寶華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32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寶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而於同日 2 時28分許」應更正為「而於同日2 時18分許」外,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寶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 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5年 度審交易緝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本院以106年度交簡 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2 案經高雄地院以10 6 年度聲字第27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月確定,徒刑部 分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 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參酌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前科亦為 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詎仍未產生警惕作用,再觸犯本 案罪質相同之罪,依此情以觀,堪認被告主觀上具有特別惡 性,對於刑法之反應力亦為薄弱,且酒駕對公眾往來道路交 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有嚴加遏止以防衛社會必要,依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以資懲惕。
三、爰審酌被告在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之 情形下,仍騎車上路,所為無視其他用路人全體之生命、身 體、財產安全,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幸未 肇事產生實害。末斟以其具輕度身心障礙,且患有思覺失調 症,並為低收入戶等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長庚醫 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高雄市仁武區公 所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參,暨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258號
被 告 王寶華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寶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 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 106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8年 10月31日23時許,在高雄市仁武區澄觀路橋下某處飲用鹿茸 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畢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11月1日2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 前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而於同日2時28分許,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3毫克,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寶華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王寶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檢察官 黃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