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六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係仁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七日七時許,駕車號UH-七一八號仁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所 有大客貨車,途經台南縣下營鄉開化村三三三號前時,應注意未注意,能注意而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周查畝扶行動輔助架徒步緩至該處,遭甲○○因煞車不 及駕車撞倒于地,周查畝當場因手腿受撞傷內出血傷重死亡。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死亡,此有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 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八九麻警刑字第三九二六號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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