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鄭文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 末日原為108 年12月22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 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08 年12月23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 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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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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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順 │桃園市信用合作社│108 年7 月23日│3 萬元 │D2093396 │無 │
│ │南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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