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家幟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鳳
代 理 人 賴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 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 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 末日原為108 年11月30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 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8 年12月2 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 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康鈞建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107年8月17日 │39,102元 │UA五三三五二三│家幟│
│1 │司 │限公司桃園分行 │ │ │三 │照明│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