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52號
TYDV,108,除,352,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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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簡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卷 宗、108 年7 月26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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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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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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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粒昇塑膠企業│合作金庫│108 年1 月20日│36,750元 │MC○七二○九一四│超捷國│
│ │有限公司 │商業銀行│ │ │ │際物流│
│ │ │平鎮分行│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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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