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賢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明
代 理 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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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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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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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李春玉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新│108年5月31日 │151,893元 │FA二一六八四九│賢鳴│
│1 │ │興分部 │ │ │一 │機械│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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