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55號
TYDV,108,重訴,555,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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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5號
原   告 袁家偉 
被   告 趙幼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
具繳納費用,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期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6,387 元,應繳納裁判費61,19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0,692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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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