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9號
TYDV,108,訴,569,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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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偉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靖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黃靖媁部分之 裁判廢棄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應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 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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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嚴世兄弟娛樂行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