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 告 徐淑美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王彥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民國108 年11月8 日 民事補充理由狀㈣中,關於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賠償金 額部分,與先前書狀請求「連帶」賠償之記載不同,此部分 究為減縮?或為漏載?另請原告說明108 年6 月6 日民事補 充理由狀繕本送達被告之具體時間暨送達憑證到院,並將繕 本逕行送達對造。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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