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98號
TYDV,108,訴,2598,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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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曲家鸞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呂佳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佳穎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55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1,89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39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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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