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曲家鸞
訴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 告 呂佳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佳穎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155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1,89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1,39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