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65號
TYDV,108,訴,2565,201912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沈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沈秀英、劉文福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 、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起訴 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 內補為提出,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