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54號
TYDV,108,訴,2554,201912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黃玉蓮 

      鄒金財即陳金財即彭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貳拾元整,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 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 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又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 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二、查原告先位聲明係對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4285 號強制執 行事件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剔除被告黃玉蓮對被告鄒 金財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執行費用8,000 元, 剔除後原告所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77,778 元。原告備位聲明 係主張撤銷黃玉蓮對被告鄒金財於108 年8 月11日設定100 萬元普通抵押權之行為,並剔除被告黃玉蓮對被告鄒金財之 債權新臺幣100 萬元及執行費用8,000 元。三、是依原告起訴聲明內容觀之,其合併提起之訴訟有二,一為 分配表異議之訴,一為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二者之訴訟 標的互有競合關係,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分配表異 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 之分配額277,778 元;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即為較低之原告債權額593,727 元(分配表上記載之本金



及利息總和),故二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 593,727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之2,980 元,尚應補繳3,5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