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18號
TYDV,108,訴,2418,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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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被   告 銘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滿 
被   告 李林美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銘藝企業有限公司李正滿李林美婉均經合法通 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耀呈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銘藝公司)前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邀同被告李 正滿、李林美婉(下合稱被告,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姓名)為 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 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 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銘藝公司於105 年8 月5 日起,向原 告借款4 筆,金額共730 萬元,詎被告銘藝公司自107 年11 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因而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 視為到期,現仍積欠本金5,609,368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而被告李正滿李林美婉既為該借款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影本2 紙、



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4 紙、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 紙 、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影本4 紙、借據影本2 紙、約定書影 本3 份、郵局存證信函影本1 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影本3 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影本1 紙等件(見本院卷第11頁至55頁 、第79至81頁、第107 頁)為證,核屬相符。另銘藝公司原 名耀呈企業有限公司,於105 年12月2 日經全體股東更名為 銘藝公司,此有銘藝公司變更登記表、耀呈企業有限公司股 東同意書等影本在卷(見本院卷第113 至115 頁)可稽;又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前 揭事實為真實可採。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 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 、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前於105 年8 月5 日向原告合計借款730 萬元,詎被 告自107 年11月12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而有積欠上述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業如前述,則原告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及保證書,曾以催告函催告被告前來清 理債務,此有催告函影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本件借款債務 已全部到期,被告應即為清償並支付利息、違約金乙節,即 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積欠金額(請求│約定借款期間│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
│ │ │金額) │(民國) │ │ │ │
├──┼────┼───────┼──────┼────┼────────┼─────────────┤
│ 1 │125 萬元│120 萬5,000元 │105 年9 月12│2.52% │自107 年11月12日│自107 年12月12日起至108 年│




│ │ │ │日起至108 年│ │起至清償日止 │6 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3 月12日止 │ │ │,自108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2 │57萬5,00│19萬7,343元 │105 年8 月5 │2.95% │自107 年12月5 日│自108 年1 月5 日起至108 年│
│ │0 元 │ │日起至108 年│ │起至清償日止 │7 月4 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8 月5 日止 │ │ │,自108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3 │375萬元 │361 萬5,000 元│105 年9 月12│2.52% │自107 年11月12日│自107 年12月12日起至108 年│
│ │ │ │日起至108 年│ │起至清償日止 │6 月11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3 月12日止 │ │ │,自108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 4 │172 萬5,│59萬2,025元 │105 年8 月5 │2.95% │自107 年12月5 日│自108 年1 月5 日起至108 年│
│ │000 元 │ │日起至108 年│ │起至清償日止 │7 月4 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8 月5日止 │ │ │,自108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 │
├──┼────┼───────┼──────┴────┴────────┴─────────────┤
│合計│730萬元 │560 萬9,368元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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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