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25號
TYDV,108,訴,2325,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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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5號
原   告 羅宛筠 
被   告 彭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定於民國109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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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