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吳歆茹
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溪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筆土地
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
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
酌系爭2筆土地108年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19,500元、7,5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各約為50
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5,000
元(計算式:19,50050+7,500100=1,725,0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