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43號
TYDV,108,補,743,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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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王鵬翔(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王派省(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王茜誼(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被告所分配之
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391 元,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4,391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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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