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王鵬翔(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王派省(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王茜誼(王澎喜妹之繼承人)
羅秉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原告主張應剔被告所分配之
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2,874,391 元,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74,391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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