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吳秀芳
鄭瑞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杰儒
被 告 沈侑增
被 告 黃沈蘭英
沈竹英
吳治明
沈菊英
余嘉慧
余凱琪
兼上一人訴 余詩凡
訟代理人 樓
被 告 余成汶
鄭香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淑美
被 告 黃文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美玉
被 告 沈美榮
鄭香鈺
鄭碧珠
鄭明姿
方保社
余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3,6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