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8號
TYDV,108,補,708,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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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吳秀芳 
      鄭瑞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杰儒 
被   告 沈侑增 

被   告 黃沈蘭英

      沈竹英 

      吳治明 

      沈菊英 

      余嘉慧 

      余凱琪 



兼上一人訴 余詩凡 
訟代理人        樓
被   告 余成汶 

      鄭香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淑美 
被   告 黃文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美玉 
被   告 沈美榮 

      鄭香鈺 

      鄭碧珠 



      鄭明姿 



      方保社 

      余靜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83,6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5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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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