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告 林秀美
被告 邱顯昇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移轉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8,095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4,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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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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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
│ │ │權利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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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中壢區五權段│1,916 │10,000元 │106,444元 │
│ │166地號土地 │1/1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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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段201地號土地 │3,959 │10,000元 │565,571元 │
│ │ │1/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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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段第201-1地號 │157 │10,000元 │22,429元 │
│ │土地 │1/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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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段207地號土地 │9,925 │10,000元 │827,083元 │
│ │ │1/1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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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段164地號土地 │9,830 │19,900元 │1,256,568元 │
│ │ │111/172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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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門牌號碼桃園市○○○○○○○○○○○○○○○○○○○○○000000000○ ○
○ ○區○○路00巷0號房 │額之資料,惟迄未陳報系爭房屋之結構│ │
│ │屋 │、年份、面積等資訊,亦不提出鑑價報│ │
│ │ │告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 │ │
│ │ │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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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428,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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