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添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芳怡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