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38號
TYDV,108,補,1138,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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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添建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芳怡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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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