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04號
TYDV,108,補,1104,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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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告 洪靜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梅珠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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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