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84號
原告 周彥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富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