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20號
TYDV,108,補,1020,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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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朱信忠即承喬國際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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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