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99號
TYDV,108,聲,299,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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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04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產險 公司)前以林文賓於民國106 年10月15日於桃園國際機場航 站南路與中工前路段,撞擊其所承保鼎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所有之車輛,致該車毀損報廢,其於賠付後依法代位請求林 文賓賠償前開損害,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2404號損害賠 償事件受理在案。因林文賓抗辯係因伊就上開肇事路段管理 疏失始肇致本件事故,故伊於該損害賠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爰請求准予閱覽、抄錄或攝影前開卷宗等語。三、經查,兆豐產險公司業於108 年10月7 日以民事陳報狀主張 聲請人於上開肇事時、地確有施作「桃園機場WC滑行道雙向 化工程」,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通知聲請人參加 訴訟(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7 頁),足認聲請人與上開事件 自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甚明,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404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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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