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李柏瑟
代 理 人 毛仁全律師
相 對 人 余信憲
代 理 人 張進豐律師
許語婕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6號當選無效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6 號逾108 年11月27 日開庭時,法庭旁聽席之民眾不斷對著聲請人辱罵三字經等 不雅侮辱言語,並經審判長指揮法庭人員將該民請出法庭, 當晚聲請人即接獲未顯示來電號碼之電話,表示:「你打這 個訴訟沒有用,不會贏的」等語。故有聲請民國108 年11月 2728日庭期錄音光碟為佐證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準此 可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 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 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 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聲請 人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此觀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理由自明。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選字第6 號當選無效事件
(下稱本案訴訟)之原告,堪認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惟聲請人並未敘明聲請本案訴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 ,亦無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必要之具體情事,且 該人是何人,亦無法從錄音光碟得知。揆諸前揭說明,自難 認聲請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理由,或有聲請 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