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8年度,24號
TYDV,108,破,24,201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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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榮朝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宣 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 明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繳納,且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尚有如附件 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件:
一、陳報構成聲請人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並按構成破產財團 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二、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 關資料(如聲請狀已提出,毋須再提):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三)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 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



證明。
(五)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 歸戶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 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每年度應向國稅局申報之營利 所得結算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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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