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763號
TYDV,108,監宣,763,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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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王榮茲  
相 對 人 王金華  
關 係 人 王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金華(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王榮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王秀蘭(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弟弟,緣相對人因極重度 智能障礙,住在桃園市平鎮區庭芳教養院,迄今已逾10年, 現難以表達自身需求,已為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無法處理自身 事務,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妹妹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關係人及其他親屬之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囑託陳炯旭診所就相對人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經鑑定醫 院陳炯旭診所提出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王員為「智 能不足」患者,並持有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證明。王員已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亦思表示之效果。該疾病狀態未來出現改善機會幾 無。王員目前有少部分簡單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 ,無社會性活動之能力)。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斟酌相對人其他親屬均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監護人,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手足關係,誼屬至親,相 對人現接受機構式照護,受照顧情形良好,聲請人可主責處 理相對人生活事務,並表明同意擔任監護人,關係人為相對 人之妹妹,同樣關心相對人,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明顯不適 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之情形存在,且有意願為 此職務,並提出同意書在卷可佐,爰裁定如主文。四、按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 條之1 ),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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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