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維政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㈡陳報聲請人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之規定,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提
出相關資料。
㈢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兩年內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
㈣提出自己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若為共有者,提
出關於自己之部分即可)。
㈤聲請人若有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陳報每期各應
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㈥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
?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㈦陳報聲請人10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