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41號
TYDV,108,消債更,341,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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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維政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㈡陳報聲請人曾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之規定,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並提
 出相關資料。
㈢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兩年內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
㈣提出自己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若為共有者,提
 出關於自己之部分即可)。
㈤聲請人若有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陳報每期各應
 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㈥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
 ?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㈦陳報聲請人10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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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