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雅雯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 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 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及第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此 見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第8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雅雯現為臨時工,每 月薪資為2 萬元,名下無財產,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219 萬8,232 元,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雖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向本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 成立。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清償上開 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於108 年4 月23日向本院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因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 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等件附卷可按(見本院108 年度消債調字第241 號 卷〔下稱調解卷〕第17、122 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調 解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總額如前述,然依債權人之陳報,實為573萬2,743 元(見調解卷第57至97、99至114 、121 頁),即認應以 該金額為其債務總額。
(三)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1.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乙節,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 份存卷可佐,應堪採信(見調解卷第25頁)。 2.另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2 年間即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間,每月收入約為2 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107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並書立切結書為憑(見 調解卷第23、56頁、本院卷第136 至138 頁),本院認以 該金額計算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四)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1.聲請人陳報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括:房租(含水費、 電費、瓦斯費)7,000 元、伙食費6,000 元、手機電話費 1,399 元、交通費(因載運清潔工具前往臺北工作所必要 ,含油資、保養、修繕及停車等細項)3,520 元、醫療費 350 元、生活用品費300 元。其中,房屋租金、手機電話 費、交通費、醫療費、生活用品費,經聲請人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書、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堪可採認(見調解卷第9 、11、26、27頁、本院卷第140 至147 頁)。 2.伙食費部分,聲請人並未提出單據,本院衡諸國民生活水 準、桃園地區之物價、聲請人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情 ,認以該金額計算其每月必要支出為適當;手機電話費、 部分,按聲請人目前財務狀況,應以1,000 元計算為適當 ,則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1 萬8,569 元(計算式: 7000+6000+1399+3520++350 +300 )。(五)結算: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以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每月應有餘額1,431 元可供清償債務(計算式:20000 -18569 ),惟其債務總額高達573 萬2,743 元,顯見以 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 、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本件 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 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08年12月31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