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宗緒順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宗倬章先生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財團法人宗倬章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宗倬章先生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准予變更。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 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 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 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 聲請准許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宗倬章先生教 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經第11屆 第8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 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宗 倬章先生教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修改對照表、第11屆第8 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名 冊為據。觀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捐助 章程第6 條至第11條,係就董事會職權、組織、召集程序、 決議方法,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人數、任期等事宜為修正 ;而第17條至第20條則係就相對人業務及會計年度辦理事項 、捐助財產之保存及管理、設立許可事項變更之流程、解散
後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項所為之修正,核均屬完備財團法人 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 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且主 管機關教育部就此項變更亦無意見,有教育部108 年11月8 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35687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 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6 至11條 、第17條至第20條,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捐助章程部分 ,均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無涉,僅係酌 修文字、調整條次或目的事務、配合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 或依財團法人法而為之修訂及刪除,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 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 ,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