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8年度,971號
TYDV,108,家非調,971,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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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江慶福 



相 對 人 江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已將扶養事件規定為家事 非訟事件,且親屬間扶養事件,包含共同扶養義務人間請求 返還代墊扶養費者,均屬家事非訟事件,觀諸前揭條款、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28 條第1 項第4 款可明(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75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關於親屬間 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訴外人江慶祥為兩造之兄,江慶祥因自幼患 有多重殘障,無法獨立生活,於民國74年起即與聲請人、兩 造之母江林梅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區○○街000 ○0 號, 由聲請人、林江梅一同照顧。嗣林江梅年邁無法照顧長期臥 床、多重殘障之江慶祥,即轉由聲請人與聲請人配偶江林美 容共同照顧江慶祥,而相對人於出嫁後,對江林梅江慶祥 未盡扶養義務,尤其自102 年1 月20日江林梅過世後,更是 對江慶祥冷眼旁觀,置之不理,迄至108 年3 月21日江慶祥 死亡時,相對人均未負擔分文扶養費,茲依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聲請人自102 年1 月20日起至108 年 3 月21日代墊之江慶祥扶養費新臺幣63萬7,000 元等語。查 聲請人以兩造均為江慶祥之扶養義務人,惟相對人未盡其對 於江慶祥之扶養義務,原應由相對人負擔之扶養費均由聲請 人代墊為由,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等情,經核屬家 事事件法第3 條第5 項第12款所定家事事件,且依家事事件 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於受扶養權利人江慶祥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而江慶祥生前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街 000 號三樓之1 ,此有江慶祥之除戶謄本可佐,並經聲請人 陳明在卷,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應專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於在受扶養權利人生 活之中心即住居所地調查證據之便捷,是本院並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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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