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190號
TYDV,108,家救,190,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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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吳文德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谷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108 年度婚字第664 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案號如上),因已獲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應可認定無資力,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 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 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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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